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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调解室创建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个调解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司通〔201XX〕59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建设道路,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四张网”工作,结合实际,就创建“品牌”个人调解室制定如下方案:
一、创建“品牌”个人调解室的目的意义
创建以优秀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品牌、特色”个人调解室是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是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具体举措,也是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基础。
二、“品牌”个人调解室的功能用途
1、突出“品牌、特色”,利用调解员的自身优势来开展调解工作;
2、便民、利民,更好的服务辖区群众;
3、主持调解矛盾纠纷,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4、召开会议、研判分析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方案;
5、人民调解文书资料、调解档案存放;
6、接待纠纷当事人和其他人员。
三、“品牌”个人调解室的设置及标准
个人调解室的地点应设在调解区域范围内,以便利群众为原则,尽量靠近调解区域中心位置。面积大小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满足矛盾纠纷调处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品牌”个人调解室的名称统一为“人民调解员的名字+调解室”,其具体要求是:
1、组织规范化
(1)调解室应设有调解室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
(2)成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
(3)根据情况可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信息员。
2、制度规范化
(1)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学习例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发生纠纷的情况、调解的具体请求、调解的过程及结果等进行登记;
(3)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局基层科要求每月形成一份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4)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档案应由专人进行管理,按期归档,并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5)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和信息分析反馈制度,原则上对已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回访,对突发事件、群体纠纷、老纠纷户等视具体情况在不同时间对调解结果进行回访,并及时分析写出回访反馈意见,一并归档。
3、工作规范化
(1)坚持依法依德、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2)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认真完成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3)规范调解工作范围、工作流程、工作程序。调解时,调解员应当佩带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证件;
(4)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文书合法规范,文书资料、调解案卷及时整理归档;
(5)个人调解室人员年度培训参照专职调解员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
4、场所规范化
(1)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挂有“XXX人民调解室”牌子,有调解印章;
(2)调解场所有“调解室”门牌,室内悬挂人民调解统一标识,上墙内容统一规范,配有适量的桌椅凳、档案资料柜等;
(3)设置调解主持人座席、调解申请人座席和被申请人座席以及旁听席。
四、“品牌”个人调解室创建流程
1、申请。由人民调解员以个人名义向所在调委会递交申请,由所在调委会进行推荐,先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乡(镇)司法所,由司法所统一将材料交至县司法局。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履历、调解经历、申请理由等内容及所在调委会的推荐表。
2、审核。申请材料经所在乡(镇)司法所初步审核通过后,由县司法局对申请人及其所在调解室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效果等情况进行公开集中评议后确定其设立资格。设立“品牌”个人调解室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确保“品牌”个人调解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命名。经乡(镇)司法所初审合格和县司法局审核通过后,由县司法局发布红头文件统一对“品牌”个人调解室进行命名。
4、管理。由县司法局每年对已设立的个人调解室进行统一审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发挥品牌效应的个人调解室予以撤销;对成绩突出、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调解室适时进行表彰。
5、经费保障。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员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将个人调解室调解的案件纳入“以案定补”保障中,以确保个人调解室工作顺利开展。
五、时间安排
1、申请材料需于6月30日前递交至所在地司法所。
2、各司法所收到申请材料后需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并将材料交至县司法局基层科。
3、县司法局需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所在调解室的审核,出台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调解室进行统一命名。
4、创建工作定于10月30日之前完成。
附件:创建个人调解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