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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机关党支部集体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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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机关党支部集体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具有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意义,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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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机关党支部集体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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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机关党支部集体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具有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意义,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深刻阐明了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的内在逻辑、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民政法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做好新时代民政法治工作要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一部改革史就是一部法治史。改革开放40多年来,每一次重大改革突破都伴随法治进步,每一项重大法治成就都有力推动改革进程,民政领域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相继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社会困难成员能够享有必要物质帮助;陆续出台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不同类型的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社会领域立法进入快车道。这期间,出台并修改慈善法,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在兜底性保障性安排上持续用力,积极破解社会建设中的制度性难题,有力推动了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必须更好地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用好法治“坐标系”,锚定改革正确方向。新征程上民政事业要行稳致远,必须更好地运用法治这个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以法治为“坐标系”,把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站稳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全面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政领域各项改革,做到路径清晰、精准发力,确保改革不偏航、不走样。用好法治“压舱石”,统筹发展与稳定。在改革内容与既有法规制度相冲突时,注重先立后破,不能未立先破,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妥善处理改革变动性与法治稳定性的关系,使民政领域改革愈发深入、愈发强劲。用好法治“放大器”,增强改革效能。要及时总结民政领域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适时上升为法规制度,以制度形式反映、固定、确认改革成果,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更好转化融合。

做好新时代民政法治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决定》从党和国家事业改革发展全局出发,擘画了全面深化民政领域改革蓝图,要深刻领会全会部署要求,对标对表《决定》提出的法治任务,找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民政定位,加强对民政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为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围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力推动出台社会救助法,着眼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更好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围绕健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和事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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