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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执法管理,拓展监督渠道,促进监督执法人员勤政廉政,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监督执法环境,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水平,根据《监督执法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以下简称述职述廉),是指支队所有监督执法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定期向其管辖区域内社会单位报告个人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并接受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应遵循教育预防、内外互动、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述职述廉活动由支队纪委牵头负责、督导检查,由各大队负责具体实施开展。
第五条支队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为支队长、防火处长、防火处科室负责人;
各大队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为大队长及所有监督执法人员。
第六条支队和大队的述职述廉活动应分开举行,市区大队述职述廉活动可与支队一起举行。
第七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本人承担的监督执法职责,以及一年来所实施的监督执法种类、数量;
2、是否严格执行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3、对待执法和服务对象是否客观、公正;
4、执法语言、行为是否文明、规范;
5、监督执法和服务群众过程中,是否体现高效、便民原则;
6、是否存在指定工程、产品的施工、销售单位和为单位指定电气检测、固定设施检测公司的问题;
7、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吃请、收礼或刁难、卡压监督执法对象,变相收取好处的问题;
8、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以及向监督执法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
9、是否存在违反条令条例、“五条禁令”、“三项纪律”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10、存在的问题、不足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监督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两次,述职述廉活动原则上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上旬进行。
第九条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以保证述职述廉活动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参加述职述廉活动的代表组成:本级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至少1人参加(单位总数的20%,以下同)、实施过监督检查的一般单位(5%)、实施过行政处罚的一般单位(40%)、实施过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单位(40%)、在建工程建设单位(30%)、社区代表(20%)、乡镇代表(20%)、工程施工单位(40%)、检测单位(40%)。代表人数最低不少于50人。
辖区较小、社会单位较少的大队,代表人数最低不少于30人。
述职述廉活动还要邀请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纪检部门、行风评议部门的代表和政风行风监督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开展述职述廉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1、撰写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在经本级党委会(党总支委会)审阅签字后报支队纪委审核。
2、报告审核:支队长述职述廉报告由总队纪委书记审核;防火处长、大队长及其他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由支队纪委书记审核。